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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

【字体: 】【2007-5-10】 【作者/来源 党政办】 【阅读: 次】 【关 闭

  依据市委、市政府六发[2005]1号《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税政策
  1、市外投资者到六安新办工业项目、农业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专业市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旅游项目,从营业执照办理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合作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
  2、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从形成销售收入之日起,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财政支出的方式,按50%奖励给该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项目,从形成销售收入之日起,投资单位直接经营缴纳的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财政支出的方式,按30%奖励该企业。
  4、外来投资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后,报经批准后,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征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5、外来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鼓励外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BT运作模式。回购期限可划分为三年期、五年期至十年期不同阶段,项目回报率按照回购年限,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二、土地政策
  7、投资企业在我市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周边地区地价供应,商业性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8、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9、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及l000万美元(含l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给予一定优惠。

  
三、规费政策 
  10、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公开。
  11、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市本级应收行政规费全免,涉及投资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2、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项目,建设期间,市级行政规费比照旧城改造收费标准一站式收取。

  
四、有关规定
  13、严格控制从事国家禁止类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严格控制高污染和影响生态项目。
  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外来投资项目新征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15、外来投资项目自办理土地证之日起,两年内因投资方原因造成项目用地闲置的,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依法收回。
  1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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