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激活民间投资,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县外各类经济组织、个人。
第三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土地出让金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地租前3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 新建的工业独资项目,投产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企业所在地方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其中,属于产品出口、高新技术(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再延长奖励1年。新建合资、合作项目,且外来投资比例达50%以上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由企业所在地方财政按50%奖励企业;属于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3年内按6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外来投资兼并、租赁、收购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所在地方财政按40%奖励。
第六条 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的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前5年由地方财政对该企业给予上缴数额40%的奖励。
第七条 利用“四荒(荒山、荒水、荒滩、荒地)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所需集体土地经当地乡村同意,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合资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征农业税前5年由地方财政对该企业给予所征数额50%的奖励。国土资源部门免收报批规费中县级收取部分。
第八条 外来投资宾馆(三星级以上)、公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等公共设施,自经营之日起,其营业税地方收入部分前3年由县财政按40%、后2年按30%奖励企业。外来投资新办服务性企业,吸纳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已鉴定3年劳动合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至2005年底。
第九条 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或大型商城投入使用后,投建单位直接经营(非法转让的)缴纳的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由地方财政给予40%的奖励。
第十条 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福利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前3年内所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在我县投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专业市场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在我县投资年限10年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旅游开发、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资产重组、农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等项目以及安排下岗和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政策更优,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企业续建增资扩股部分。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而本办法未列入的,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办理。回乡创业人员投资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寿县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寿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的快速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县引进县外项目资金的单位、群众组织和个人一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合同约定中的外来资金按期到位且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的,视为引进项目成功:
(一)农业项目投资运营;
(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三)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
第四条 对于引进县外客商投资工业项目的引资单位(个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100万元的,奖励引资单位(个人)0.5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资单位(个人)0.5万元基数奖,另外再按外商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2%计奖。
第五条 对于引进县外客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的引资单位(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计奖。
第六条 对于引进县外资金投资第三产业的引资单位(个人),按正式投入运营一年内实际上交地方财政收入的5%奖励。
第七条 乡镇、县直单位、个人从行政渠道争取的非切块无偿项目资金和非行政渠道争取的无偿项目资金(含县外各种社会捐赠)且用于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按1%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已在本县投资兴办企业后,通过引资人努力又使县外客商追加投资的,依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按其实际追加额多少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未经任何人介绍,直接到我县投资,实际投入资金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给予投资者同样奖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对完成招商引资年度任务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奖励,按《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意见》(寿发[2003]32号)规定,由县财政兑现招商引资补助费用。
奖金提供单位应将奖金拨付到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由招商办统一奖给引资单位(个人)。一个项目只能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县外资金到位后,引资单位(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由县政府指定的合法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验资,提出初评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到县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在评估组提出初评意见后,将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纳税等情况在县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除追加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