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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字体: 】【2007-5-10】 【作者/来源 党政办】 【阅读: 次】 【关 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激活民间投资,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县外各类经济组织、个人。
  第三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土地出让金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地租前3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 新建的工业独资项目,投产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企业所在地方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其中,属于产品出口、高新技术(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再延长奖励1年。新建合资、合作项目,且外来投资比例达50%以上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由企业所在地方财政按50%奖励企业;属于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3年内按6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外来投资兼并、租赁、收购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所在地方财政按40%奖励。
  第六条 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的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前5年由地方财政对该企业给予上缴数额40%的奖励。
  第七条 利用“四荒(荒山、荒水、荒滩、荒地)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所需集体土地经当地乡村同意,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合资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征农业税前5年由地方财政对该企业给予所征数额50%的奖励。国土资源部门免收报批规费中县级收取部分。
  第八条 外来投资宾馆(三星级以上)、公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等公共设施,自经营之日起,其营业税地方收入部分前3年由县财政按40%、后2年按30%奖励企业。外来投资新办服务性企业,吸纳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已鉴定3年劳动合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至2005年底。
  第九条 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或大型商城投入使用后,投建单位直接经营(非法转让的)缴纳的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由地方财政给予40%的奖励。
  第十条 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福利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前3年内所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在我县投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专业市场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在我县投资年限10年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旅游开发、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资产重组、农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等项目以及安排下岗和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政策更优,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企业续建增资扩股部分。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而本办法未列入的,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办理。回乡创业人员投资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寿县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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