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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外来投资企业绿卡发放管理办法

【字体: 】【2007-5-10】 【作者/来源 党政办】 【阅读: 次】 【关 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外来投资者创业热情,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卡在本县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凡落户寿县的外来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领绿卡。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万美元或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加工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7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服务业、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和农业项目。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申领绿卡,应先向县招商主管部门申请填写《外来投资企业绿卡申报表》,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经初审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县招商主管部门发放。
  第五条 绿卡持有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为本人、配偶及子女办理暂住证或户口迁入手续。
  (二)子女在本县可自由择校就读,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有关入学手续,享受本县学生同等待遇。
  (三)到本县行政机关各窗口办证、办事,可优先办理。
  (四)专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免缴过路费。
  (五)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
  (六)到县级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优先就诊,并可按本人意愿选择专家诊治。
  (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在本县宾馆、娱乐、休闲场所消费,有关部门免予检查。
  (八)每年享受赠阅《寿州》1份。
  第六条 绿卡有效期两年,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七条 绿卡实行一人一卡,专卡专用,不得转借他人。绿卡遗失,持有人应向县招商主管部门申报作废予以补发。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政府审核后予以重新换发。
  第九条 绿卡持有人将资金撤出或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绿卡资格,收回绿卡。
  第十条 县监察部门、招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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